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憲法原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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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次修憲(86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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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次修憲(89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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選舉罷免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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選舉總統.副總統(選罷創複要保留,但對象變少。從第二屆開始,總統副總統就是搭配競選的,因此國民大會的正副總統選舉權就變成只有選總統。這樣看來很像是美國的總統選舉人團。而且,之前的總統選舉競爭很少,國民大會幾乎只有投票功能。)幾乎沒有罷免權,因為需要國大過半數同意。因為總統多為國民黨領袖…不太可能罷免。只有在李宗仁身上用過。*註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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選舉權改為人民直選正副總統,罷免權僅剩罷免提案權,再交由人民公投。(以第四次修定版本來看,是因為第五次修憲是自肥案,無效;第六次是任務型國代,無法看國民大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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選舉還是由人民直選,罷免權改為由立法院提案,再由人民投票。(呂當副總統時,有很多人要發動罷免呂副總統。立法院甚至也有提案了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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彈劾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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監察院提案,國民大會議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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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院提案,由國大議決。(後來監察委員是由總統提名,因此怕監察委員不會彈劾總統。所以便改為由立院提案。但僅限內亂外患罪,否則怕立法院亂彈劾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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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立法院提案,不限內亂外患罪,再交由任務型國民大會議決。P8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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創制複決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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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全國過半數縣市實行創制複決之後才實施。「暫時凍結」見憲二七.三。但由於戰爭原因無法達成過半數因此我國從未行使過。(如果立法院通過的法律違憲違背民意,那麼人民就可以用國民大會的複決權來否決這法律。對於立法院未能夠積極立法的事項,國民大會也可以用創制案提出。這是政權機關「糾舉」治權機關的做法。)*註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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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然恢復憲法原二七條之凍結而不能行使。因為未確定「過半數」是指台灣的半數縣市還是全中國的半數縣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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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消了國民大會的創制複決權,改由人民直接行使。憲二七條取消。(原本國民大會的設計是因為中國人口太多無法行直接民權;但現在人口少可以由人民直接行之。)憲一三六原本定人民對縣自治事項可行創制複決,現在對中央也可以。但是創制複決權以公投法取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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制憲.修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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見憲一七四:由國大或立院提案,由國大決議。但長久以來都是用國大途徑。是除了選總統以外,國大「最常用的」權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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規定同上未修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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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立院提案,由任務國大決議。*註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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領土變更之議決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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見憲四:固有疆域非經國民大會決議不得變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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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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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院提案,任務型國大決議。見增修四(p814):立委四分之一提議,四分之三出席,出席之四分之三決議;國大三分之二出席,四分之三同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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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討國是及提供建言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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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。*註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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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民國八十一年版修正案,第十一條第二項)每年集會一次,讓總統至國民大會做國情報告。國大聽取國情報告後,提供國是建言、檢討國是。見增修一p800:國民大會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…如一年內未行使由總統召集會議實行之。*註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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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消。聽取總統國情報告權交由立法院。(但總統和立法院都去做國情報告,又變成雙頭馬車。不過因為怕影響到總統.行政.立法之間的憲政關係,因此一直沒有用這個權力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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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.監.試三院人事同意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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總統提名監院同意。(監院尚未改制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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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同意。*註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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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消同意權,改由立院行使。(怪:向立院負責的,沒有同意權,如行政院;不向立院負責的,卻有同意權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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制定職權行之程序*註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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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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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。見p812增修一:…修憲、領土變更經公告後半年、彈劾三個月…以比例代表制選出。選後十日內集會,集會以一個月為限…任期與集會期間相同。這像是間接公投…因此有人說是不是用公投法代算了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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註一:前八次總統都是由國民大會選的。在國大選的時候是用絕對多數才能當選。 註二:國民大會定立法原則,而立法院定細則。但很多人認為這是上下兩院制。但是很多人對於西方國家的三權分立、國會獨大感到很喜歡,因此反對國父的政權、治權分立說,而把立院變成國會。因此,立法院是由人民直選產生,而不是由國民大會選舉產生。然而,由國民直選的國大和另一個由人民直選的立院,到誰才能代表民意?第二個問題是,行政院要通過某一個法律,假設被立院通過了,但卻被國大否決掉,那麼行政院完全沒有辦法,只得聽命於國大。憲法上完全沒有行政院與國民大會的關係。第三,行政院「不要的」法律,國大卻創制了立法原則,讓立法院去立法,那麼行政院也沒辦法。例如國民大會定公投法,但行政院認為不應實行而退回立院「覆議」,可是立院卻沒辦法對公投法負責,因為根本不它定的!第四,如果有多黨,很容易有政黨的意氣之爭。如果國民大會是由共產黨掌控,而立法院跟行政院是由國社黨掌控,那麼雖然國社黨想通過一系列法律來改革,卻會被共黨的國民大會否決掉。 註三:藍綠的新憲條文不同:藍→公投要入憲。放在立法院的修憲提案中,交由任務型國大複決。細部修改由國大決定後再交由公民投票。也就是先入憲,再公投。綠→立法院要有共識太難,因此直接跳過這一方法,用公投定新憲。看起來是藍的版本較合憲。 註四:以下三權非憲法原文規定,是新增規定。是跟國民大會代表們的權力做妥協。當時國民大會選總統的權力即將消失,而其他權力,如創制複決或修憲,不是很少用,就是從來沒用過。而選總統的權力沒了,總要做點事…因此新增一些權力。 註五:有很多學者反對。因為這是總統制國家,國會行使的權力。在美國稱為國情咨文。但在美國總統的情形不同。美國總統是最高行政首長,而國會是立法之首。國會有立法權及預算權可以制衡總統。當總統向國會提國情咨文時,事實上是做施政報告,也是美國總統的立法計畫,要求國會同意,以請求國會通過其立法案及預算。而國民大會沒有預算權,又只有被凍結的複決權,無力制衡,不過是形式而已。另外,還有行政院院長做為行政之首長,向立法院提施政報告。兩次施政報告,不但是雙頭馬車,也使得總統和行政院院長的權責難分。如果兩次報告相同是多此一舉;兩次報告不同那是總統和行政院院長權責不明。 如果是形式化就算了。但是國民大會不肯虛級化,而且一直爭權。很多人都預言國民大會將變成國會。這將和立法院產生衝突,而且國大可能會繼續擴張權力。81年國民大會第一次聽取李總統的建言。當時是花三天的議程,半天報告,兩天半建言。當時報告完,李總統就走了,剩下總統府秘書長聽取建言。但國大不爽,要求總統待下來,並改為七天的議程。接著,國民大會又要求總統要答覆;這就變成了質詢。這和行政院在立法院的施政報告和質詢是一樣的。國情報告可以寫較大的局面,以和行政院的「細部」區分;但是國民大會要質詢時,很可能會問細部,那就侵犯到了立法院的權力。例如當時的勞工住宅政策,是總統在答覆國大時說的;行政院變成不得不做。國民大會的擴權,使得國民大會愈來愈像國會。後來變成每天的最後一小時,由總統做綜合答覆。但在國大進行進一步擴權前,就變成任務型國大了。如果這個權繼續下去,說不定會變成雙首長、雙國會,甚至兩黨各黨一邊的狀況。 註六:同意權是國會非常重要的職權。國民大會更像是國會了,這會引起它跟立法院的衝突。學界也同樣擔心國大擴權。國民大會曾經要求,司監試三院向國大負責,並向國大做報告。但後來在國民黨阻止下,沒有成案。這案子的危險性在於,這三院都是客觀、中立、獨立的,不能有政治色彩。國大可以質疑大法官的憲法解釋?質疑監察院的彈劾?質疑考試院的人事任命?再加上同意權,國大可以干涉三院的權力! 註七:是非常嚴重的國大擴權。自此之後它擁有部份的立法權。憲三四p772:國大組織…及國民大會行使職權之程序以法律定之。這代表國民大會行使職權的方式由立法院決定。如同意權。要行使同意權,必須由立法院制定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。但是國民大會跟立法院鬧得水火不容…因為在財政預算案時立法院砍國大薪水這樣。雙方吵的時候,國民大會就提案說,國民大會可以和立法院互審預算和法案。立法院「審不完的」預算和法案可以交給國民大會審。但是後來國民黨阻止,因此沒有通過。但在妥協的時候,國民大會還是堅持,要能夠制定自己的職權。因此,它擁有部份的立法權:它可以定「總統國情報告行使辦法」,然後進行進一步擴權。而且,國大有修憲權,又可以掌控自己職權,那麼它的權力是可以無限擴大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