close

盧梭的理論中十分重要的兩個方面:一是他個人權利全部上交給集體的主張,二是他關於主權者即是人民全體的人民主權說。盧梭人民主權的最高理想是全民參與或大多數人參與的直接民主制,最低理想是選擇少數傑出人物進行執政的代議制民主政治,[1]今天,民主仍被理解為盧梭所謂的“人民主權”。“人民當家作主”則是盧梭式民主的典型的中國式表述。所以,民權思想側重的是作爲抽象的人民之集合的總體的“權力”,而不是作爲每一個具體個人的人民的“權利。這樣“民權”作爲democracy另一個譯名就不難理解了。“民治”大概是把“民主”理解爲“人民的直接統治”,即直接民主,其思路與“民權”思路出於一轍。而這種思想在當時和今天都仍然很有影響。

英國的霍布斯(Hobbes)、洛克、法國的盧梭、伏爾泰、美國的杰弗遜、潘恩等人,都是這種思想和學說的倡導者。如《獨立宣言》的起草者、曾任美國第三任總統的杰弗遜就說過﹕「我們相信,世界上存在著這樣一條真理﹕即所有的人生來平等,上帝賦予每個人無可爭議的同等權利──生存的權利、自由的權利以及追求幸福的權利等等。為了保障這些權力,人們建立了政府,政府只有得到人民的許可之後才能行使它的職權。」正是根據這些理論,英國人民才把粗暴踐踏社會契約的查理2世、法國人民把同樣昏朽的路易16送上絞刑架和斷頭台。

其次,為保證「人民主權論」(即民主的最高本質)不僅從理論上說得通而且也在實踐上行得通,近代思想家和政治家藉助人民的力量和智慧,為國家和社會確立了一系列相互關聯的民主政治制度。


[1] .《試論盧梭的民主思想》選自《遼寧大學學報(哲社版)》93.4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gwche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