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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近代國家觀,所謂國家,是基於人民的同意,為了保護自己的安全與利益而組織的一個社會。民主國家的主權者,就是該國的國民。國民以投票來表現自己的意志,依此而行使主權。國民的投票有為推舉國家元首、各級議員及各級行政首長之選舉;也有為主權者直接決定重要問題的國民投票。

國家擁有主權,一般所謂的「主權獨立國家」或「主權國家」(sovereign state),大致是指一個國家具有「主權」(sovereignty)或「國家主權」(state sovereignty)。簡單來說,主權是指「在特定領土範圍之內,一個能夠行使至高無上權威的政治實體 (political entity)」。不過,不論是在學理上或是實務上,主權這個概念的意義或指涉之物並非一成不變,而是隨著時空物移而一直在演變,連專門研究主權的政治學者都覺得它令人捉摸不定。主權既為法律(國際法)用語,更是政治(國際關係)名詞。傳統的用法是把主權當作是一種法律地位,看一個國家在形式上是否主權獨立,進而推論它在理論上應該享有那些平等的地位。這種詮釋把主權當作是一種規範性的原則,視主權為全或無的概念,罔顧國際現實。

主權的種類依主權的擁有者與歸屬、適用範圍可區分為國家主權與人民主權,「有效統治」(control)即所謂的治權,傳統上是指為確保正當性被人民接受而具備的實力(power)或能力(capability),或者是Weber所謂赤裸裸的強制力(coercion),亦即合法使用武力的獨佔權。這種看法把有效統治侷限於處理內亂外犯的本事,即領土的捍衛、及對人民與天然資源的控制,已經無法用來了解釋全球分工下的國家主權,因此在討論主權的適用範圍上則是領土主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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