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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民有集會結社的自由。集會遊行法在被大法官的455號解釋:事先做目的的審查是違憲的。之前有不得違憲、不得分裂國土、不得主張共產主義。455釋認為,有違人民表現(意見之)自由。我們現在可以用主張台北市或金門要獨立的名義來申請集會遊行。

 

結社:多數人為達特定的目的而組織起來有繼續性的團體…集會是暫時的,這種是較久的,甚至永久的。結社可以是營利的,或是非營利的。非營利的可分政治性的結社,或是非政治性的。非政治、非營利性的不重要…政治性的結社…民國76年解除黨禁之後,代表人民可以政黨。78年通過了人民團體組織法。對於社會團體,是採用許可制;事先要向主管機關申請。對於新成立的政黨,以及已經成立的政黨…我們是採用報備制。不論是報備制或是許可制,都是「預防制」。人團法也有成立目的的限制。不得主張分裂國土、不得主張共產主義兩條還是在人團法裡。445釋說集會遊行法的目的限制是違憲的,但到目前為止我國人團法的標準還是沒有放寬。民進黨的台灣前途決議文提供了合法性…不直接說台獨。政黨界定為:以推荐政治候選人參公職人員選舉為目的的全國性政治團體。台聯是我國第97個政黨。要成立政黨,必須準備好所有的資料,提交內政部報備成為正式政黨。但是政黨有門檻限制,因為有太多泡沫政黨:全國得票率要超過5%才能分到不分區的票。政黨審議委員會是審議政黨的違規處分事件。有些政黨是打著政黨的名義,從事違法吸金的行為。委員會可以警告、停止其業務、撤消其決議,以及撤消其許可。最嚴重的,也可以解散政黨。但是內政部的政審委員會是在行政院之下,會不會使行政無限擴大?或是有獨裁的可能?於是把解散政黨放到憲法增修條文裡,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來審理政黨違憲的解散事項。政黨的目的或行為違害中華民國之存在,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,違憲。

政黨成立前,要先向內政部報備;含名稱、組織章程、發起人…等。新黨當年成立時,是用「新國民黨」。但是內政部沒有通過…因為已經有一個國民黨了。「愛國檳榔黨」也向內政部申請成立,結果被用「名稱不雅」推了回去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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